转发《关于做好已取得教育硕士学位人员学习经费补贴的通知》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: 根据区教育局《关于印发<武进区“十一五”百名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>的通知》(武教人〔2006〕15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武进区“十一五”百名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及扬州大学教育硕士报考工作的通知》(武教人[2009]14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继续对自2005年10月以来已取得研究生文凭或硕士学位的教师(未进行补贴的)进行一次性学费补贴。 一、补贴对象 1.2009年7月前,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推荐,并经教育局审批,报考后取得学籍,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不少于五年,目前已经取得研究生文凭或者硕士学位,从未取得学费补贴的教师。 2.自2009年7月起,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同意报考后获得在职教育硕士学籍,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不少于五年,目前已经取得研究生文凭或者硕士学位,从未取得学费补贴的教师。 二、补贴标准 根据(武教人〔2006〕15号)和(武教人[2009]14号)规定标准予以补贴。 三、上交资料 根据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,各校将2005年10月以来已取得证书的教师材料于12月3日(周二,一天内)报组织人事科1110室: 1.学位证书复印件(学校审核并盖章); 2.学费发票复印件(学校审核并盖章); 3.《武进区中小学教师具有研究生文凭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情况统计表》(U盘及纸质稿一份)。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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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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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周球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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